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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机构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法速递】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点击次数:2576  更新时间:2016-06-12 08:51:0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