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机构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点击次数:1705  更新时间:2013-07-24 15:21:40  【打印此页】  【关闭